最新存款保险日宣传活动方案(汇总8篇)

小编: JQ文豪

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我们应该重视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不断提升方案制定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存款保险日宣传活动方案篇一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一环。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存款保险制度2019”,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党的xx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存款保险制度是其中重要一环。金融宏观调控体制层面,随着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向纵深推进,金融业在拥有更大自主定价权的同时势必面临更复杂的经营环境;金融行业层面,随着混合所有制在金融领域的持续推进,民间资本、互联网金融和小额贷款机构等新型金融业态在提升金融业竞争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有序推进金融改革的前提是金融稳定,旨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稳定的基石。

金融的表象是资金融通,内核是风险管理。从最近30年全球发展实践看,金融稳定往往是各国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19年全球金融危机证明,在金融危机的冲击面前,拥有较为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的国家往往具有更快的危机管理响应能力、更高的社会承受力和更强的经济修复能力。其中,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制度是公认的金融安全网3大支柱。始于1984年的我国金融改革,在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上取得了辉煌成就,但由于长期缺乏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关键环节,金融改革与发展始终面临较大隐患。

一是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对存款人的保护,确立更为公平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成本分担机制。长期以来,我国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替代存款保险制度,以解决金融稳定问题。20世纪90年代的地方金融体系风险化解、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以及21世纪初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解决和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重组,均采取这一手段。尽管看起来卓有成效,但在制度上构成了不公平的中央银行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成本分担机制——中央银行最后贷款实际上增加了货币发行,使全体公众以缴纳通货膨胀税的方式隐性分担了某一家或某一些金融机构的损失。相反,存款保险制度则是一种权责对称的制度设计,金融机构通过缴纳存款保险,对自身经营行为所构成的风险和损失负责,改变了全民买单的不公平性。

二是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了不同规模银行更为平等的竞争环境。金融市场需要竞争,竞争需要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第一,由于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社会公众为确保自身权益不受单个机构的风险冲击,一般会采取把存款主要存放于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做法。这一公共选择,导致中国银行业自发形成了中小银行资源不足、大银行日益臃肿的局面。第二,由于缺乏存款保险制度,国家金融宏观调控部门和监管当局为维护金融稳定,往往只能采取监管保护,银行因为缺乏关闭威胁,机构稳定性实际上凌驾于金融消费者服务之上。第三,由于缺乏存款保险制度,为了自身生存,做大而非做强、脱离社区多建分行、争取进入“大而不倒”俱乐部成为各家银行的一致选择。因此,我国长期缺乏能够真正服务社区、以支农支小为主业的银行体系。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就在于,使公众愿意把存款资源放在中小银行;使监管部门行为从保护金融机构切实转变为保护金融消费者;使中小银行安心于为中小微型经济主体提供金融服务。

三是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了以人为本的金融稳定激励机制。无论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还是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职能,均通过立足于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以保障存款人权益,属于“间接”保障;而存款保险制度则是直接立足于存款人权益保障,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构成激励。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使存款人可以通过保费费率清晰了解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以自身存款资金在不同机构间的配置实现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激励;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消除了存款人对过度监管保护的内在诉求掣肘,避免了存款人被存款类金融机构当作“人质”,持续要求国家对自身经营责任承担保障的道德风险,使金融业真正实现优胜劣汰成为可能。

相当长时间以来,由于缺乏存款保险制度,一些重大金融体制改革举措处于举步维艰的状态。

第一,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改革的必要前提。利率市场化是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性改革,有利于推进金融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自主定价权,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不断优化,进一步确立和健全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但是,一旦缺乏存款保险,在利率市场背景下,一些银行的外部约束力明显不足,乐于开展“高风险、高收益”业务,在存款上高息揽储、在贷款上肆意压价,赚了归自己、亏了归国家的状态势必无法扭转。过去一段时间的“影子银行”膨胀、高成本理财蜂起,引致近期部分银行不良资产双升、自身流动性紧张,即是明证。只有存款保险制度才能降低金融机构对国家信用的依赖,使金融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理性经济主体,进而夯实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微观基础。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必要前提。金融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发展方向,就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并最终形成我国服务小微、服务大众的社区银行体系。但是,由于缺乏存款保险制度,金融业一旦准入则难以退出,事实上存在的极高的准入门槛限制,制约着多层次、广覆盖的金融体系发育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针对不同规模和质量的银行实施差别费率,采取提前介入和及时纠正机制,可以化解对区域性、局部性金融风险对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冲击,有利于改变单一依赖大中型银行在基层设置分支行、貌似“普惠”实则成为基层金融资源抽水机的局面,有利于促进更多民间资本在存款人得到适度保护的前提下低门槛进入金融业,最终实现丰富基层金融服务与供给的战略目标。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破产制度建设的必要前提。时至今日,我国银行业仍然是各行各业中罕有的缺乏破产制度安排的“特殊”企业。一方面,银行业吸收公众存款,自有资本比重低,其破产及由此引起的按清产核资偿付债权人的情况势必引发社会不稳定;另一方面,银行同业间存在高度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单个银行若破产将引致系统性金融不稳定。因此,国家对金融业的“刚性兑付”长期存在,一些于20世纪90年代关闭的金融机构至今仍未完成债务偿还,挂账经年累月。唯有确立存款保险制度,方可推动银行破产制度,这是各国的宝贵经验,也是我国金融安全网建设长期探索后得出的共识。

第四,存款保险制度是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建设的前提。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随着信息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发展,互联网跨界金融、资产管理、影子银行在我国迅速崛起。各类金融市场竞相发展、相互融合的同时,也伴随着不同类别、不同表现形式的金融风险。但是,在不引致全局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我国是鼓励创新的。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如何对最原始、最基础的金融债权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是构建正向激励机制的制度前提。只有公众最基本的金融资产储蓄存款得到有效保障,才可能激励公众避免参与风险过度的金融创新,也才有可能在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实施适度创新。

任何制度的建设都是动态的、不断优化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势必从初创走向不断完善。作为金融稳定的基础性制度、作为一系列重大金融改革的重要前提,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将在实践中坚持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是差别费率动态调整原则。存款保险根据对银行安全性、流动性和自我风险覆盖能力的定量评估,实施风险差别费率,还将根据银行风险和兑付能力的演变实施动态调整。这样可对银行经营实现“奖优罚劣”,客观上构筑起针对银行盲目扩张资产和冒险经营的有效约束。

二是保护额度的动态调整原则。存款保险的国际公认准则,是向90%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根据统计,我国设定50万元全额偿付限额,实际上是为99.6%的居民和企业存款人提供了100%的存款保护,相当于2019年人均gdp的12倍。存款保险限额也将根据国民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居民和企业存款水平的变化适时动态调整,以确保存款保障水平合理适度。

三是对问题银行动态监测和重组原则。就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一样,存款保险一旦确立,即成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体。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任何负面信息、行为和经营绩效,都有可能演化为保险赔付。因此,存款保险具有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定期“体检”、收购与承接、在线修复等市场化专业化处置工具功能,通过规范手段促成运营良好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资产、承接其存款,确保经营不关门、关键服务不中断,有利于有效降低处置成本,缩短处置时间。可以说,存款保险是公众的第三只眼,起到持续跟踪银行经营的作用。

存款保险日宣传活动方案篇二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的保费交纳主体和费率。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其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为切实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等形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日宣传活动方案篇三

自查工作》自查报告

按照联社对现金存款重点业务环节风险自查要求,切实加强营业部重点业务风险管控,提高管控风险并促进结算工作合规有序的发展,营业部按照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一、自查业务环节情况

费。

2012年8月31日

存款保险日宣传活动方案篇四

自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公司组织各层级机构积极学习落实文件精神,通过以县区公司为有效支撑,以网点宣传为主要平台,迅速有效地展开了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工作,并在普及存款保险制度知识、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由市公司统一部署,以县区公司为分管单位落实职责制,组织所辖网点人员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落实工作。期间,全区成立7个领导小组,合计自查146个金融网点,精确落实到柜员,确保全区所有柜面金融人员、后台支撑人员都能规范学习宣传制度,合规经营。

在此自查期间未发现有违规宣传的行为,并针对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进行进一步的指导和整改工作。

我公司将继续以存款保险制度条例为主要学习内容,以各金融网点为主要宣传阵地,以各县区公司为主要工作支撑,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规范学习和舆情监管,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而努力。

存款保险日宣传活动方案篇五

20__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正式施行以来,兰州中心支行按照总行统一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履行存款保险管理职责,多项工作得到总行和地方政府肯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近5年,全省各方面反映积极正面,制度运行平稳,功能不断拓展,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增强公众信心、强化风险约束、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

稳步扩大存款保险保障范围

有效维护辖内银行体系稳定

依法办理投保手续。成立兰州中心支行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实施领导工作小组,稳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在甘实施,组织完成全省法人存款类金融机构投保手续办理,目前全省109家法人存款类机构已全部纳入存款保险保障范围,切实筑牢了区域金融安全网。截至20__年9月末,50万元存款保险保障限额能够为全省投保机构99。62%客户提供全额保障,给予了存款人充分保护,有效维护了中小银行和存款人的权益。

认真核定归集保费。定期做好保费交纳基数核算及相关报表审核把关工作,每半年核定应交纳保费数额,制发保费交纳通知书,督促投保机构按时足额交纳保费,切实履行投保机构责任义务。

全面加强风险差别费率管理

有效发挥风险约束作用

扎实开展央行金融机构评级。按季对全省114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央行评级,客观审慎评价法人机构经营及风险状况,为准确核定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提供客观依据,对评级结果较差机构“一对一”强化沟通,督导加强问题整改,我省央行评级工作在全国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会上进行了经验交流。

持续加强现场核查。制定印发《20__—20__年甘肃省存款保险现场核查实施方案》,按照三年全覆盖原则组织全省人民银行开展费率核定申报数据、保费缴纳基数真实性现场核查,督导投保机构客观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准确申报缴纳存款保险保费。

审慎核定适用费率。加强风险差别费率政策宣传和引导,全面收集并严格审核投保机构费率计算相关指标数据,结合红线指标、早期纠正调整情形等因素,客观准确核定全省法人投保机构适用费率,给予农村信用社费率优惠,引导投保机构审慎稳健经营,存款保险差别费率政策正向激励和风险约束作用逐步显现。

切实加强风险早期纠正

督促投保机构审慎稳健经营

全面摸清风险底数。按季监测全省法人投保机构运行和风险状况,综合运用央行评级、存保核查、稳健性评估、现场调研等方式,全面掌握投保机构风险底数,视情况及时采取风险警示及约束措施,切实做到风险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

精准强化早期纠正。按照“一行一策”原则,实施问题投保机构名单制管理和专人监测制度,实时紧盯主要经营指标变化情况,及时下发早期纠正通知书,提出风险早期纠正要求,并持续跟踪评估、督促落实,切实提高风险化解成效。

推动落实各方责任。多次向省上专题汇报金融风险状况,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央行评级结果,共同研究金融风险化解思路措施,凝聚了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合力。

持续加强存款保险宣传

不断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

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制定印发《20__—20__年甘肃省存款保险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全省人民银行及投保机构依托线上线下各类宣传平台,通过网点定期宣讲、分发宣传海报、走进社区学校乡村、开展知识竞赛、制作宣传动画、歌曲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普及存款保险知识,不断提升了金融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政策的认知度。

存款保险日宣传活动方案篇六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

世界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

在19世纪末,美国有14个州在1829年到1917年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其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2000年,全球已经有6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截至2003年,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上或者监管中对存款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已有74个经济体(即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2004年全球共有74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1974年到2003年,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增长了6倍多,其已成为专家们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建议的一个主要特点,而且国家层面上的强制性保险已成为一种主流。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而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

中国发展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2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

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

新获批的民营银行已开始先行试水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11月19日,上海华瑞银行发起人协议曝光,发起人需要对50万元以下个人存款承担陪付责任。

存款保险制度保险特征

1、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2、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4、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制度影响

积极方面

世界

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金融危机或风暴会严重影响发生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发生国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会对公众心理产生积极作用,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投保银行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存款保险制度能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中国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消极影响

世界

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后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

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背道而驰。

存款保险制度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在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形下,由于风险锁定存款保险,存款人更敢于冒险选择能提供非正常高回报的高风险银行,从而损害经济资源和市场约束的效率。在自愿参加保险和存款保险费率统一的情形下,经营好的银行将会推出存款保险体系,经营不好的银行也要缴纳更高的保险费用,从而威胁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银行体系性风险也将扩大。

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有成本。对银行而言,缴纳保险费用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减少利润。对存款人而言,银行会将存款保险的费用间接转移到储户身上。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其也存在自身的运营成本,也有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之上,这样处理问题是就会产生利益倾向,从而出现问题。

中国

存款保险日宣传活动方案篇七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被保险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

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

但对于个人而言比较简单,保险上限为50万,要想规避风险也很简单,每家银行都只存50万,300万就存个六家银行,那就全部有保障了。

中国此前采取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为银行存款为担保。历史上,大型国有银行改制时的坏账剥离即动用的财政资金和央行再贷款,1998 年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时,对于自然人的存款采取全额兑付的解决方案;而中国绝大多数银行都是国有银行,由财政部或者地方政府所控制。因此存款人心理上,个人存款是全额担保的。但是这一担保并没有通过法律明确表示,而是一种隐性的契约,缺乏依据。

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30日前提交修改意见,然后预计明年初就将正式实施。

这次专门成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日宣传活动方案篇八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发展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目前,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20 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中国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

1、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2、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尤其是近年来,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获得了快速发展,参照下图:

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尽管其建立的时间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监管中对存款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已有74个经济体(即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有人甚至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事实上,过去的30年里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增长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个增加到20__年的74个。建立一个显性的存款保险体系已经成为专家们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建议的一个主要特点(加西亚,20__)。而且国家层面上的强制性保险已成为一种主流。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而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

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

从目前已经实行该制度的国家来看,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

2、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

3、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该制度,但金融风险正困扰着我国的商业银行,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胁,银行的信誉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同时,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中小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存款进行保险,将对保护家庭和中小企业存款者的利益,对稳定金融体系,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十分重要。